安博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07〕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工作的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系的认定工作。
(四)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认定时参照芜湖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一)一般困难
1、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经济收入偏低的;
3、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二)困难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2、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病者。
3、父母双方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4、单亲或直系亲属有残疾或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5、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特殊困难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3、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等);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本细则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系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中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每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完成后各系将认定结果录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五、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财务部门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各系每学年末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校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进一步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及时做出调整。
六、其他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安博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学〔201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