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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差及差旅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因公出差及差旅费管理,
切实增强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的主动性和自
觉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出差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教育教学、教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需要,离开学校到芜湖市区以外地区(含市辖四县,下同)进行的各类公务活动。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应提前办理好《公务出差审批单》后方可出差,严禁事后补办。
1、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审批,属于事务性工作(包括实习就业工作)的,由工作职责所在部门和出差人员所属部门共同签署部门意见;属于教学活动的由课程所在系部和出差人员所属部门共同签署部门意见;属于教科研项目需要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出差人员所属部门共同签署部门意见;属于参加短期培训的,由派出部门和出差人员所属部门共同签署部门意见方可。
2、凡赴安徽省外参加会议(或论坛等)及公务出差的审批,应由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中外出参会除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含以会代训)之外,均应符合下列条件:论文被会议采用的;经学校批准在学会(协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作为学会会员参加学会换届大会的;对于使用个人教(科)研项目经费参加会议的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学校干部因公出差,需同时遵照执行《安博官方网站干部外出报备的管理规定》(校党〔2016〕1号)。
第五条 学校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坚决杜绝借开会、出差、考察、交流培训、开展群团活动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第六条 学校因公出差的国内差旅费管理,执行《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243号)和《关于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行〔2014〕525号)。
第七条 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
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第六条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芜湖市市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272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对本部门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
第九条 学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当严格差旅费报销的审核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虚开发票等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