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于
第十条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在按规定设置妇科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计划生育指数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术。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
生育津贴=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按下列计算:
(一) 女职工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20天;
(二) 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含7个月)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三) 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产假相应递增:
1.剖腹产的,产假增加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产假增加15天;
3.晚育的初产妇 ,产假增加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30天。
第十二条 女职工因生育、流产、引产或接收计划生育手术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办法给予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一) 妊娠7个月以上分娩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含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其中剖妇产补贴为3000元;
(二) 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三) 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补贴标准:
(一)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00元;
(二) 绝育手术补贴1000元;
(三) 复通手术1500元;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在分娩期间出现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的,生育医院系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且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规定的,本次医疗费用在扣除生育医疗补贴后,由生育保险按80%的比例支付,个人负担20%;生育医院未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本次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规定部分,在扣除生育医疗补贴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时,应在怀孕120天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本人申请、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1寸照片(2张);
(二) 生殖健康服务证及复印件(再生育的,提供生育证);
(三) 芜湖市孕产妇新生儿保健手册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自女职工生育、流产、引产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的180天内,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填报《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代为领取。逾期不予办理。
因生育申请享受保险待遇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
(二) 生殖健康服务证及复印件(再生育的,提供生育证);
(三) 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等证明材料、费用清单及正式发票。
因流产、引产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流产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出院小结等证明材料、费用清单及正式发票。
第十八条 女职工转外生育的,用人单位除应按本办法的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还应由女职工本人在生育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外生育手续,并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到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女职工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就业或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下列待遇: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1000元;其中剖腹产补贴标准为1500元;
生育津贴补贴:标准为2个月的男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工资;
生育并发症、合并症补贴:生育并发症、合并症费用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在扣除生育医疗补贴后,超出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但在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生育的,超出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40%的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