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博官方网站教职工在职学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人[2017]4号
各系部、处室,附属机构:
现将《安博官方网站教职工在职学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安博官方网站教职工在职学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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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2日
安博官方网站教职工在职
学习管理规定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规范学校教职工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参加进修、培训的管理。按照鼓励学习、按需培养、学用一致、统筹安排原则,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职学习的类别
(一)学历、学位教育
是指以脱产或不脱产形式参加国民教育系列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习,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
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教育。主要包括:国内(外)访问学者;国家级、省级教师培训项目;本科院校或医疗单位进修、挂职以及出国进修学习等形式。
第二条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相关规定
(一)申请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品行优良,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各方面表现良好,身体健康,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且未受学校或部门警告以上处分。
2.在校工作满三年的教职工可以申请报考统招类硕士、博士研究生。所选专业应与本人现从事的岗位、所从教的专业相同或相近,或符合学校专业建设的需要。报考统招类硕士、博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校办公会研究同意,需转为学校定向培养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在校从事教学或管理工作满两年以上,工作积极、有培养前途的,报考的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可以报考主要利用假期学习的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申请程序
报考各类研究生须由本人在报名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三)学习期间待遇
1.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享受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奖励绩效工资,享受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享受效益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其他待遇,正常晋升档案工资。取得学位并回校工作后,学校奖励人民币五万元,分五年支付,每年一万元。
2.对于考取统招博士研究生而不愿意转为定向培养的,应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学成后愿意回校工作的,按照学校引进博士政策或芜湖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执行。
3.参加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的,学费等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根据学习需要,可申请脱产学习(累计不超过一年),脱产学习期间享受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奖励绩效工资,享受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享受效益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其他待遇,正常晋升档案工资。非脱产学习期间,按本人岗位享受工资及其他待遇。
4.鉴于学校师资学历结构的变化,今后原则上不再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聘用教师及实验员考取本专业统招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费用自理,学校可以保留劳动合同关系,每年缴纳一万元管理保证金(用于代缴保险等相关费用),学成后回校继续聘用,并退还管理保证金;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与在编同岗人员同工同酬。
5.参加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习的,学费等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根据学习需要,可申请脱产学习(累计不超过一年),脱产学习期间享受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奖励绩效工资,不享受效益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其他待遇,享受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正常晋升档案工资。非脱产学习期间,按本人岗位享受工资及其他待遇。聘用教师及实验员经学校同意在职学习取得相应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回校工作满一年、考核合格后与在编同岗人员同工同酬。
凡符合报考条件并获得批准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高师硕士学习者,获得硕士学位后,参照本条款执行。
(四)义务和责任
1.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和在职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学成后应回校工作且服务期不少于五年,服务时间每少一年需缴纳违约金1万元,并退还奖励金。
2.参加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习,学成后应继续服务学校且服务期不少于五年,服务时间每少一年的需缴纳违约金5000元。
第三条 国内进修、培训的相关规定
(一)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发的各类培训项目
1.访问学者:根据学科梯队建设需要,依据省教育厅当年出台的文件规定,选派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培训。
2.国家级、省级专业培训项目:依照当年省教育厅或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下发的培训文件,由系部做好统筹规划和具体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任务,且每位教师每五年应参加一次培训。
3.各类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由系部或相关职能处室按相关文件执行。
参加以上项目学习的教师凭进修成绩单、进修鉴定或结业证书、收费票据等有关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二)国内其它挂职进修、专项培养
各系部应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需要,有计划地选派优秀中青年教学骨干到本科院校或医疗单位进行进修培训,加强教师教研科研能力培养以及专业理论或实践培养。组织部门应结合全面提升干部工作能力的需要,有计划选派管理骨干到本科院校挂职锻炼。时间为3个月到一年。受学校选派参加挂职进修、专项培养的,按照原岗位享受待遇。
第四条 出国学习、进修的有关规定
(一)选派类别及条件
1.国家公派包括国家提供全额资助、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或国外奖学金、国家提供部分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统一由国家选派的出国(境)学习、培训形式。选派条件按照相关选派文件执行。
2.单位公派包括校际交流、学校筹措资金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形式,由学校自行按需选派的出国(境)进行研修的形式。
以上公派出国学习项目,获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振兴计划人才培养项目的,或者获得省级专业带头人、校级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师资项目的,以及省级及以上教研、科研项目主持人的,可以优先选派。
3.教职工本人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的,是指教师结合专业和研究领域,自行联系并获得经济资助,或者全额自费赴国(境)外研修。申请条件为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国外大学、教研科研院所出具的正式函件,约定具体的培训内容及培养目标。
(二)学习期限
1.国家公派出国(境)学习时间按文件执行。
2.学校公派人员参加国(境)外合作研究、访问学者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2年。
3.自费出国(境)进修、学习,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确需延长期限者,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且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一般只能申请一次。攻读学位的期限以外方院校研究生学位正常学制为准。
(三)学习费用
1. 受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境)学习费用按文件规定执行。
2. 个人申请出国(境)进修、学习的,若个人名下有可以资助学习的各类人才培养项目、教研科研项目,先用项目经费支付学习费用,不足部分自理;若个人名下没有可以资助学习的项目经费,则学习费用自理。
(四)学习期间待遇
1.公派的出国(境)人员,学习期间享受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奖励绩效工资,享受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住宿费原则上按学生公寓住宿标准如实报销,可报销学习地到芜湖往返路费一次,报销标准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正常晋升档案工资。
2.自费出国(境)人员,约定学习期间享受基本工资。按期返校工作后补发出国(境)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并报销学习地到芜湖的单程路费一次,报销标准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若到期不返校工作的,停发一切待遇。
(五)责任与义务
1.出国(境)学习人员在外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不得参与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事务,不得从事与学习无关的工作或事务,并对自身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负责。
2.出国(境)学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考核。其中,公派出国学习人员须以安博官方网站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发表三类以上期刊论文1篇。考核合格者,相关材料存入人事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计为职称晋升脱产学习经历,并退回学习培训费(含学费、教材费、路费、住宿费)。
3. 出国(境)学习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学成回校后应完成相应的服务期。服务期内不应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否则应缴纳未满服务期违约金。标准为正高职称1.5万元/年,副高职称或博士1.2万元/年,中级职称或硕士0.8万元/年。出国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按学历学位教育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管理及考核
(一)教职工在职学习以及参加进修培训,均需提交申请、部门签署初步意见后,提交办公会研究。未经同意的,不享受相关待遇,且在职务晋升、聘任等工作中三年内不予认可。
(二)各系部应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拟订教师参训计划,并对参学人选、培养方向等提出意见。在安排教师学习、进修工作时,应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为前提。每学年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的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各系部教师总数的10%以内,原则上每位教师参加学习进修三年内不重复安排。对紧缺专业和学科建设急需的教师可以优先安排,
(三)应遵循按需培养、学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各系部和各部门在安排教职工参加在职学习时,应紧密结合学科建设、专业发展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职工在职学习应做到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向中青年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倾斜,优先选送有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业务能力强、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职工参加学习,重点培养学术骨干及学科专业带头人。
(四)教师培训进修期间学习应遵守学校和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进修形式和内容、延长进修时间。确有需要者,须经本人申请、接受单位和所在系部同意,报学校批准。
(五)系部应建立教师进修培训业务档案,记载教师接受进修培训的基本情况,包括学习课程、参与课题项目及发表科研论文、学术著作等情况,作为教师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六)教师进修培训期间若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未按规定完成进修任务,应退还进修期间学校为其提供的相关费用(培养费、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各种补助等)。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教职工在职学习、进修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