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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官方网站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管理员  发布部门: 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 2021-05-07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理顺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创新资产管理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强化管理责任,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协调学校各资产管理部门工作,处理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综合事项。

(二)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实施总则,报学校批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的购建计划、资产处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委托经营、收益收缴等事项,并报学校批准。

(四)负责对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监督、指导,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务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三)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捐赠等处置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四)负责学校土地产权、公共用房和周转房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提供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第六条  校各处室和系部为校国有资产管理二级管理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对本单位占用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本单位占用资产的日常清查;

(四)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占用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处室和系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同时各部门还必须指定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类资产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全校各处室和系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总务处同时作为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物资设备、办公家具、土地及各类房产等)和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

——教务处负责教学科研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教学设备采购计划的制定和论证;

——科研处牵头负责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和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和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主要是货币资产和债权资产)以及固定资产价值的核算等管理工作;

——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所有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有价证券、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学校标识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校办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及使用管理、产权管理、处置管理、经营性资产管理、资产评估与清产核资、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政策法规、标准和程序,结合学校实际,通过购置、调拨以及调剂等方式为各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按规定对各部门进行资产调剂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鼓励设备共享。对长期闲置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总务处进行校内调剂。资产使用部门有权对本部门资产进行内部调剂,调剂后应按规定进行资产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遵循下列原则:

()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

()投入与产出相结合,强化使用效率;

()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资产购置按照《安博官方网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按照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验收、使用、保管、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部门要明确资产管理员工作职责,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人员发生岗位变动(职务调整、调动、退休等)时,必须实行先移交、后离岗的原则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交接过程中要进行账、物的清点,办理交接与调账手续,经系部处室和总务处确认后,方可离岗或由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编制有关资产盘盈盘亏表,按审批权限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整资产账目。

 第十七条  资产使用部门按照资产使用责任制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对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学校依法统一行使管理、使用和保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学校土地。学校土地重大事项须由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制定房屋管理办法,总务处负责学校房产的配置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总务处负责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配置和管理工作,做好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维修、处置、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图书期刊资料和电子资源等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采购、建卡入账、借阅、保管、处置等工作由图书馆统一组织实施。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党报党刊订阅工作由宣传部负责计划编制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或耐用品,如玻璃器皿、实验化剂、医疗器械、电子元件、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等,使用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登记保管制度,结合预算科学制定采购计划,防止物资积压、浪费,避免出现过期(失效)现象。
   
使用易燃易爆品、高毒危险化学用品的部门要建立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环境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  对于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科研成果)、名称权和标识(校名、校徽和网络域名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使用校名、校誉(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的无形资产从事各类经济活动,对损害学校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抵押、质押等担保。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批。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第六章  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报财政相关部门,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十条   经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总务处会同财务处等部门组织实施对外投资和经营、合作办学、资产出租出借等重大事项,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等;
 
(五)经相关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下列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四)国家规定的不得对外投资的资产;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对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等。

 第三十四条   对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学校与经营性资产使用者签订明确合同。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学校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使用费。

 第三十五条   因组建经营实体、对外合作办学等用途,需要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应办理有关审核和报批手续,做到公正计价,有偿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购买期货、股票、债券、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境外投资和法规禁止的事项。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八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部门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不符合安全要求、环保要求无法使用的资产或主管部门要求强制报废的资产;
 
(六)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维修成本超过时价的1/3,无修理价值的,确需报废、淘汰的仪器设备;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制定资产处置的实施细则,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四十一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处置。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后报总务处,由总务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具体意见。按规定报批后,使用部门配合总务处和财务处进行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八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主要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转让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产权登记的主要事项和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单位主要实物资产额和使用情况、其他。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总务处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由经营单位负责组织,总务处协助办理。

 第四十七条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主体行使权利的资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条   产权纠纷是指单位间由于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外单位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由总务处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调查、取证和调处。校内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总务处调解或报学校裁定。

 

第九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的;
 
(二)出售、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五)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将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划转的;
 
(二)学校内部部门之间合并或者无偿划转资产的;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由总务处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资产使用部门不得擅自聘请。

 第五十二条   对拟评估的国有资产,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在资产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而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而触犯法律的,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资产清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核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学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年终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的;
 
(六)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务清查、产权界定、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由总务处统一组织实施,按产权所属对所属资产进行清查。

 第五十七条  学校开展清产核资时,应积极组织人员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不良资产和追索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校内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账务核销,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资产综合管理系统,对学校资产实行数字化动态管理。资产系统管理员、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资产管理员、资产实际使用人等资产综合管理系统用户要妥善保管个人的登陆账号和密码,防止信息泄露,确保资产综合管理系统数据安全完整。

 第五十九条   资产存量及其结构是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总务处作为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报告国有资产变动情况,为学校编制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提供信息支持。资产使用部门要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分析和资产使用效益的说明)

 第六十条   资产报告包括校内资产报告和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国有资产统计年报。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总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需要统一制定。资产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总务处报告本部门资产增减变动、结存、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及分析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总务处应及时编制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要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调控,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以及全体教职员工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要树立国有资产产权意识,自觉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总务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和考核,并向学校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工作中表现突出和资产保值增值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和资产实际使用人因主观原因,造成资产丢失、毁损的,有关责任人要予以赔偿;造成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除经济赔偿外,对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决策失误造成的资产损失或流失,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提请学校或上级机关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严重损坏或流失的;
 
(二)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四)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性投资的;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对用于经营性投资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造成损失的;
 
(八)在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十二章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总务处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请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今后国家或省颁布新规章制度,则按照新规章制度办理。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