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财务管理,规范财经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积极推进学校财经制度和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
第三条 我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科学使用现有资源,努力节约支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各类经济秩序,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及时提供财务信息,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即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经费支出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的“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分管校长、财务处长、各部门负责人层层负责的经济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财务处是校长领导下的全校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汇集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全校财经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项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以及收费票据等一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实行收费公开、透明,即将所收取的收费项目进行张榜公布,让学生一目了然。
第六条 凡涉及重大经济事项,均须经财务部门参与研究,有关经济活动的协议、合同等文本在正式签定前应听取财务部门意见,签定后须将副本或复印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支两条线”制度,学校每年收取的事业性收入,必须缴入财政专户,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未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不得设立独立核算的财务机构;任何部门均不得在银行开立帐户。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相关费用。
第九条 重视财务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各级财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会计证)上岗。全校财务人员统一归口编制,由财务处按《会计法》的要求统一管理,统一调配,财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热情主动为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服务,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独立核算财务机构的人员实行委派制,由财务处采用定期轮换调岗的办法进行调配。
第十条 财务处要积极配合协调各部门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定期向校领导报告财务情况,提供财务信息和分析材料,积极参与学校的规划与决策,做好财务与会计管理工作,当好参谋;根据法律和规章制度,运用会计信息对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增收节支和各项计划任务顺利实现。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民主监督和主管部门及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利用各种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等一律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收据、票证。严禁各部门自购、自印收据收款,更不允许收款不出具票据,而开白纸条,盖行政公章自收自支;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开阴阳收据。原领用收据未交清款者,不得领取新的票据,必须验旧发新。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收据的购买、核销,并认真保管,严格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每年必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财务处设总帐和一级明细帐,资产管理部门设二级明细帐,使用部门设台帐(卡),相互清核。资产的增减变动和报废处置由学校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项财务档案应按规定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收藏,财务档案要专人保管,不得借出使用,如需查阅单项财务档案,须财务负责人许可。财务档案不得随意销毁。按规定到期可销毁的档案,须登记造册,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学校内各部门的财经活动均应在财务处的指导下进行并受财务处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