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安博官方网站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安博官方网站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协调、推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等。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审计处。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清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推进、监督学校各部门的信息公开;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是: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校信息;
(四)受理、答复本校师生提出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六)承担与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部门应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部署下,配合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完成与本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
各部门应当明确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和工作人员,并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如遇人员调整,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八条 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有关职能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扰乱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应主动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六)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七)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八)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九)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学术规范制度等学风建设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涉及教学科研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的学校信息,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以及各职能部门网站;
(二)学校校报、年鉴、会议纪要等;
(三)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教代会、职代会等重要会议;
(七)制度汇编、学生手册等文件汇编;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七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清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第十八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应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安博官方网站相关信息,即采用依申请公开方式获取学校信息。申请程序如下:
(一)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中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邮件等方式发送至信息公开专用邮箱;
(二)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学校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只能当面口头申请的,由工作人员作好记录;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第二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学校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对于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对于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不属于本校掌握的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六)学校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登记收到的有效申请后,再根据先后次序进行处理,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学校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七)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明确或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将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受理申请之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不得以学校或自身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学校信息,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其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本部门及其领导年度工作一项重要的考评指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组织和教代会、学代会等组织可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及要求,供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参考。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布,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师生职工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可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或直接向有信息拥部门提出,有关方面要按本办法进行核实,属实的应予整改。
第二十八条 学校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由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对其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安博官方网站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