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使学校师生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国防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开展学校国防教育是《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兵役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学校的职责,是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国防教育工作在校党委和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和系部按计划进行。
第二条 学校将国防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列为学生的必修课程进行统筹安排。内容以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为主,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学时,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这项工作应常抓不懈,确保学校国防教育的落实。
第三条 加强学校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需要,合理配备专职军事教师,逐渐形成一支专、兼、聘相结合的师资队伍。
第四条 有效利用学校资源,建立国防教育和训练场地。与军地有关部门积极合作,为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有力保障。
第五条 学校国防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应根据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进行开拓创新,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增强学校国防教育的活力,使之具备时代气息,贴近学生的兴趣爱好,增强时代感,增加感染力,努力使之成为学生们喜爱的课程和愿意参加的活动。
第六条 按照《国防教育法》等法律及《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等规章的要求,把国防教育作为学校教育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年终综合考评督导评估,确保学校国防教育各项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