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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报销、门诊慢性病报销须知

 作者: 管理员  发布部门: 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 2010-12-20  点击数: 


意外伤害报销

在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60%,累计报销不超过1000元。

 

门诊慢性病报销须知

一、        申请、审批、认定

根据芜劳社办函[2008]64号文件,符合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可按下列步骤申请慢性病,慢性病病种:1、高血压II期;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3、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4、风湿性关节炎;5、慢性活动性肝炎;6、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7、癫痫;8、肝豆状核变性;9、失代偿期肝硬化;10、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11、慢性肾炎;12、帕金森氏病;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椎间盘突出;15、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16、恶性肿瘤放化疗;17、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18、再生障碍性贫血;19、白血病;20、血友病;21、精神分裂症;22、器官移植抗排治疗;

1、到区医保中心领取慢性病申请表,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门诊慢性病申请表》并签字盖章,交医院医保办加盖公章。

2、提交《门诊慢性病申请表》,并同时提供近一年来的住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及两张一寸照片,进行准入认定,认定通过后区医保中心通知领取《门诊慢性病就诊卡》。

 

二、        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

上述病种1-15不设起付线,按40%的比例进行报销,全年累计报销限额不超过2000元。16-22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报销规定报销。

 

   

1、参保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以报销。

2、学生参保享受待遇期间死亡,凡参保当年未发生医疗费用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发生医疗费用后报销所得低于5000元的补足至5000元,报销超过5000元的不再补助。

 

可使用IC卡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弋矶山医院、宣城地区医院

二级医院:第一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马塘区医院、镜湖区医院、鸠江区医院、广济医院、红十字医院、东方医院、妇幼保健院

一级医院:海螺总医院、二七一职工医院、港口医院、杨家门痔瘘专科医院、新安中医院

 

 

区新农合办公室地址:中南建材城3号楼

联系电话:483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