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建立良好的校园环境,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所有教职员工(包括外籍教师、外聘教师)和学生(以下简称师生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依法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对于在校园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利。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 师生员工进入学校时,应主动佩带校徽或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外出晚归的学生必须在门卫和公寓管理员处登记。严禁以翻越围墙、大门等违规行为进入学校。
校外人员进校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介绍信,并办理事由登记手续,经门卫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入校。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危害校园治安的活动。
第六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留宿校外人员。违反规定者,学校有权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公寓并视情节对责任人依照学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张贴栏内。不得随意散发宣传品。对于张贴、散发有违宪法、法律、法规内容的宣传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在校园内临时或者永久设置、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备,如需设置安装,须报请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安装。
第九条 在校内举行讲演、讲座、报告会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应当提前24小时向校宣传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到校保卫处备案方可进行。
申请报告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活动的负责人、演讲人(报告人)姓名;活动的时间、地点及参加活动的人数。 讲演、讲座、报告会等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学校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条 师生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营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吸毒、打架斗殴;禁止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
严禁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寻衅闹事。
第十一条 教室、食堂、会场、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哗,禁止吸烟,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除周末、节假日的晚上或者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外,不得在广场、教室举办舞会等娱乐活动。男女交往要文明,禁止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严禁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枪支、弹药或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违禁物品进入校园。禁止将上课训练用的器械、物品带入公寓。
第十三条 加强防火、防盗工作。学校各部门应制订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避免盗窃、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实验实训楼、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档案室等重要场所应建立和完善严格的防火防盗制度,要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杜绝一切安全隐患。因疏于管理、违反制度等造成火灾、被盗等事故的发生,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学生宿舍安全及秩序管理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不得擅自挪动、损毁、偷窃公共设施、公共财物及他人财物。发现可疑现象,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五条 爱护绿化设施,保护环境。不得在校园内的草坪上打球、打牌、喝酒、吃零食等。不准攀折树枝、花草。禁止随意乱扔抛掷酒瓶、果皮、杂物等。
第十六条 禁止在校内池塘、河渠内游泳、垂钓。
第十七条 维护校园交通安全。机动车辆须按学校规定从指定的大门进出,进入校园须减速行驶,不得随意停放。校外车辆进入校园应接受门卫的查问并进行登记,不得无故在校内停放过夜。非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停放。驾驶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不得相互追逐嬉闹。出租车不得随意进入学校。共享单车和外卖不得进入学校。
第十八条 学生组织、学生团体应当按照《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教职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成立团体和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设在校园内的各商业网点应当在指定地点经营,持有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严禁无照人员和未经学校允许的人员在校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各部门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和居住证。临时聘用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却因需要留校住宿,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应按合法程序进行,不得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和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致使学校财产遭受损害的,学校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活动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 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如遇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等特殊事件,按《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专项工作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校保〔2008〕3号《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文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